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有效盘活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和调剂使用,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21〕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各类事业单位以及省委、省政府、省委编办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等(以下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依托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对省级行政事业
单位闲置、低效、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开展管理、调配和处置的运行平台。
第四条 公物仓资产遵循统筹安排、调剂余缺;循环利用、厉行节约;因地制宜、分类盘活;规范透明、高效便利等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是负责公物仓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规、政策规定,牵头制定公物仓管理相关制度;
(二)建立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公物仓调配等制度,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有机结合;
(三)监督检查公物仓管理及运行情况。
第六条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资产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组织本部门及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盘点,符合入仓条件的资产应入尽入;
(二)按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公物仓调配制度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按规定审核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资产入仓、使用、退仓等有关事项;
(四)监督检查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及运行情况;
(五)定期汇总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资产使用管理情况并报送省财政厅。
第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公物仓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定期清查盘点本单位资产,按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资产纳入公物仓,符合入仓条件的资产应入尽入;
(二)严格执行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公物仓调配制度;
(三)按规定及时办理本单位公物仓资产入仓、使用、退仓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
(四)负责相关资产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安全完整;
(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公物仓资产使用情况。
第八条 省财政资产中心(以下简称“资产中心”)负责公物仓的日常管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局”)负责公物仓中实体仓的具体管理,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运行情况。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九条 除国家或本省另有规定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列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
(一)长期低效运转、闲置的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单位因撤销、合并、改制等机构变动原因形成的适用于调拨的资产;
(四)待处置资产中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五)其他可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十条 以下资产纳入公物仓中的实体仓管理:
(一)统筹安排用于组建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各类大型活动的资产;
(二)因撤销、合并、改制等机构变动或政策性变动原因形成,且无承接单位的资产;
(三)其他使用频率高、占地面积小、运输方便的资产。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配置资产时,应优先从公物仓调配,确实无法调配再申请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二条 公物仓管理流程。
(一)资产入仓。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产实际情况,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应入仓资产纳入公物仓,并做到资产信息完整准确。其中,需入实体仓的资产报省管局审核办理。资产按照“权属不变、手续流转”的原则进行管理,但因撤销、合并、改制等机构变动或政策性变动原因形成,且无承接单位的资产产权归属省管局。
(二)资产使用。根据工作需要,需使用公物仓资产时,由申请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商资产调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报资产中心或省管局审核。
(三)资产退仓。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自用、已纳入公物仓的资产损坏、2年以上无单位调用、已无使用价值等,报经资产中心或省管局审核后可将已入公物仓的资产退仓处理。
(四)资产管理。公物仓资产未被调拨、借用时,实物资产由资产调出单位实施管理,其中纳入实体仓的资产由省管局管理,并保证公物仓资产安全完整。公物仓资产调拨、借用期间,由申请使用单位负责资产维修和保养,确保公物仓资产在调拨、借用期间安全完整。省管局负责对公物仓中实体仓资产的入仓、使用、退仓等事项的管理,应建立严格的资产移交、查验、核对和保管制度,确保入仓资产安全完整,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公物仓以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资产管理模块的资产卡片信息为基础,对公物仓资产入仓、使用、退仓等管理事项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切实加强公物仓资产管理,确保公物仓资产信息真实。
第十五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监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全面掌握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等情况,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所提交的公物仓信息的审核检查。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管局定期开展公物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公物仓管理工作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物损失的,应负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涉密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实施细则
附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资产入仓。
1.入仓资产是指闲置、低效、超标准配置且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资产,其中:闲置资产是指停用6个月以上或不需用的资产;低效资产是指目前及未来规划中使用效率或效益较低且不存在特别安排的资产;超标准配置资产是指已购买或占有超过资产配置标准的资产。报废报损资产不纳入公物仓管理。
2.资产调出单位根据资产实际情况,履行本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按以下要求将资产纳入公物仓。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本单位资产进行盘点统计,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应纳入公物仓的资产全部入仓管理,并确保公物仓资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涉及机构改革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承接资产单位应清理盘点接收资产,凡超过规定标准配置或闲置的资产,应当在机构调整到位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产入仓手续。
举办会议、展览、文体活动、庆典,以及开展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的资产,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由牵头单位负责清理盘点,及时办理资产入仓手续。
成立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和组织集中办公购置的资产,除明确规定另有用途外,应当在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组织撤销或集中办公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牵头单位负责清理盘点后,及时办理公物仓资产入仓。
3.需纳入公物仓中实体仓管理的资产,资产调出单位填写《公物实体仓入仓申请书》。经省管局审核同意后,办理资产入仓相关事项。
第二条 资产使用。
1.资产调拨。
(1)查询。申请使用单位先在公物仓信息平台查询,如需现场确认资产是否适用,可至资产调出单位进行核验;
(2)申请。匹配完成后,申请使用单位填写《公物仓资产调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通过公物仓信息平台发送至资产调出单位。
(3)审核。资产调出单位收到申请使用单位《申请书》后,经资产调出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将《申请书》发送资产中心,资产中心审核后(如涉及实体仓,需省管局审核),再将《申请书》发还申请使用单位。
(4)移交。申请使用单位凭批准的《申请书》,到资产调出单位领取并承担有关运输及拆装等费用。资产调出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及产权变更手续。
2.资产捐赠。
申请使用单位(受赠方)、资产调出单位(捐赠方)按资产调拨有关程序办理。
3.资产借用。
申请借用单位应按规定与资产调出单位签订借用协议(原则上期限不超过1年),并办理资产借用交接手续。资产调出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协调办理有关手续。借用期满后,借用单位应及时归还。借用和归还产生的有关运费及拆装等费用均由借用单位承担。借用资产在借用期间出现损毁、遗失情况的由借用单位赔偿。
第三条 资产退仓。
资产调出单位因工作需要自用、已纳入公物仓的资产损坏、2年以上无单位调用、已无使用价值等,经资产中心或省管局审核后可将已入公物仓的资产退仓处理。需重新使用的资产,纳入单位在用资产管理;需以报废、转让等方式处置的资产,应按照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及时足额上缴省级财政。
第四条 账务处理。
涉及资产调拨、捐赠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做好资产权属管理和账务处理工作,凭批准的《申请书》履行财务手续;
由省管局承接资产产权的,省管局及相关单位凭批准的《公物实体仓资产入仓申请书》履行无偿划转财务手续,及时做好资产账务处理,确保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附:1.公物仓资产调拨申请书
2.公物实体仓资产入仓申请书
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资产变动处理业务流程
附 1
公物仓资产调拨申请书
单位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资产名称 | 资产调 出单位 | 资产卡 片编号 | 规格 型号 | 购置 时间 | 数量 (台、 件) | 原值 (元) | 净值 (元) | 调入类型 (调拨/ 捐赠) | 调入 原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申请使用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申请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资产调出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资产调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省财政资产中心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省管局意见(涉及实体仓):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