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西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以下简称评价),发挥奖惩机制的激励引导作用,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国科办基〔2022〕93号)和《江西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赣科发财字〔2016〕18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按年度对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运行使用及开放共享总体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四条 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组织管理情况、运行使用情况、共享服务情况等3个一级指标 8个二级指标。
组织管理情况。侧重评价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及服务能力,主要包括科研设施与仪器购置统筹管理和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等情况。
运行使用情况。侧重评价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服务本单位情况,主要包括年平均有效运行机时和运行使用成效等。
共享服务情况。侧重评价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外单位服务情况,主要包括入网率、共享率、服务民营企业成效和服务其他创新主体成效等。
第五条 评价指标的设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持续优化。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评价单位范围,组织开展当年度评价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发布评价通知,明确具体内容和要求,公布评价指标体系。
(二)提交材料。管理单位按照评价通知要求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集中审核。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管理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按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打分。
(四)现场核查。在集中审核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核查仪器运行使用和共享服务记录等。
(五)结果公布。按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检测机构四类进行分类评价,综合集中审核评分和现场核查情况,依据综合评分进行分类排序,确定评价结果,经省科技厅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个等次,各类别管理单位中综合评 60分及以上的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其中排名前20%(含)且综合评分在75分及以上的评定为优秀等次,排名处于20%-50%(含)区间且综合评分在7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良好等次,其余6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合格等次;综合评分60分以下的评定为较差等次。
对于在评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等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管理单位,当年评定为较差等次,并按程序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八条 省科技厅对上一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等次的管理单位给予后补助奖励支持。
第九条 对评价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省科技厅将评价结果抄送相关主管部门,并在下一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限制其新购仪器。评价结果可作为“四横四纵”创新平台年度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附件:江西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指标体系